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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发布日期:2025-03-10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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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裎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甲级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技术人员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乙级
资历和信誉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
  2. 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技术人员条件

 

  1.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中型或1项大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 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承担业务范围
甲级

 

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

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
附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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