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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发布日期:2025-03-1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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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别

 

    A1  GA类[长输(油气)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l级和GA2级。

    A1.1  GAl级

    根据安装的实际情况,GAl级分为GAl甲级、GAl乙级。

    A1.1.1  GAl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l甲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2)输送距离大于或等于1000km,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mm的。

    A1.1.2  GAl乙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l乙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小于10MPa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小于10MPa

  A2  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A2.1  GBl级

    燃气管道为GBl级。

    A2.2  GB2级

    热力管道为GB2级,并且分为以下两类:

    (1)设计压力大于2.5MPa;

    (2)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h。

  A3  GC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A3.1  GCl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GB 5044—19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与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O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C的管道。

    A3.2  GC2级

    除本规定A3.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A3.1规定的GCl级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A3.3  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185cC的工业管道为GC3级。

  A4  GD类(动力管道)

  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Dl级、GD2级。

  A4.1  GDl级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3MPa,或者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动力管道为GDl级。

    A4.2  GD2级

    设计压力小于6.3MPa,且设计温度低于400"12的动力管道为GD2级。

    A5  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

    长输(油气)管道的带压封堵许可划分为甲级和乙级。

    A5.1  甲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的带压封堵为甲级:

    (1)输送可燃、易爆、有毒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的长输(油气)管道的带压封堵;

    (2)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300mm的长输(油气)管道的带压封堵。

    A5.2  乙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的带压封堵为乙级:

    (1)输送可燃、易爆、有毒介质,设计压力小于2.5MPa的长输管道的带压封堵;

    (2)设计压力小于2.5MPa,或公称直径小于300mm的长输管道的带压封堵。A6  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压力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划分为甲级和乙级。A6.1  甲级GA、GBl、GC、GD类压力管道的现场防腐蚀作业为甲级。A6.2  乙级GB2类压力管道的现场防腐蚀作业为乙级。注A:

    (1)安装单位申请的许可项目中,同时含有“GA"、“GCl”、“GDl”、“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甲级)”和其他类别的许可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

    (2)许可项目中,GAl甲级可以覆盖GAl乙级、GA2级,GAl乙级可以覆盖GA2级,GCl级可以覆盖GC2、GC3级,GC2级可以覆盖GC3级,GDl级许可以覆盖GD2级,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和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许可的甲级可以覆盖乙级;

    (3)GCl级中空分装置专项条件按GC2级,GC2级中的集中供气、制冷专项条件按GC3级;

    (4)输送距离,是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长度;

    (5)管道现场防腐作业,是指在管道施工现场进行工厂化预制管道防腐层作业,不包括管道防腐层的现场补口补伤;

    (6)GBl中设置PE管安装专项。

 

 

安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申请安装许可,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义申请安装许可,必须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第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工验收等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安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要求的能力,其人员、安装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安装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安装设备与工艺装备、试验用的厂房场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
(三)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和试验条件;
(四)具备主要的安装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分包时,应当有与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签定的分包协议。

 

安装许可程序

 

 第一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鉴定评审、审批证。

     第二条 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也称为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安装许可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且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单位概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质量保证手册。

    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安装单位的公章。

    第三条 许可审批机关对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

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四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装单位,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表返回安装单位(其中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申请表交许可审批机关的下一级质量监督部门,一份申请表由许可审批机关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装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资料不能证明安装单位已经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对不予受理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安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级别进行试安装(试安装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试安装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接受安装监督检验。

    第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且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许可审批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 鉴定评审组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对安装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查看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所申请许可级别的要求,检验检测手段是否与所申请许可级别相适应;

    (三)对所申请的各个级别的试安装项目进行安装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安装工程的技术资料、工作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定许可范围。

    第八条 鉴定评审组完成对安装单位的鉴定评审后,应当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作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作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九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过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相应的许可审批机关。

    第十条 许可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安装许可类别、级别,应当办理增项的许可申请手续,其申请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申请一致。

    第十二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安装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许可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有安装业绩,没有相应类别、级别安装业绩的,不允许换证。

    换证申请时,安装单位除提供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装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二)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三)持证期间的业绩清单。

    第十四条 换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换证评审除包括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压力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查所有安装项目接受安装监督检验韵情况;

    (三)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安装韵行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许可的安装单位进行压力管道工程分包的行为;

    (四)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五)检查与许可项目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

    (六)核查资源条件变更情况;

    (七)现场抽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

     (八)核查持证期间压力管道安装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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